錯誤申報房屋貸款利息扣除額

一名納稅人於今日(2 月 2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罪名是在申報物業稅和薪俸稅時漏報租金收入及錯誤申報居所貸款利息扣除額。他被罰款 3,000 美元(每項收費 1,000 美元)外加 8,537 美元的進一步罰款,相當於少收稅款的 10%。

被告人,36 歲,承認​​三項在無合理辯解情況下在報稅表中提供有關出租物業的不正確資料及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影響其 2011-12 課稅年度至2013-14,違反《稅務條例》(第 112 章)(IRO)第 80(2)(c) 條。

法庭獲悉,被告於有關時間在九龍擁有兩處物業(物業一及物業二)。被告人在 2011-12 和 2012-13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要求扣除物業 1 的居所貸款利息。在 2013-14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中,被告人要求扣除房屋貸款利息物業 2 的貸款利息。

稅務局 (IRD) 的調查顯示,物業 1 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出租。被告在 2011-12 至 2013 課稅年度的納稅申報表中未申報物業 1 的租金收入 $543,128 -14,並在 2011-12 和 2012-13 課稅年度就物業 1 提出了總額為 $33,600 的房屋貸款利息扣除的錯誤申索。物業 2 於 2012 年 12 月與被告簽訂購買協議時正在建設中,並於 2014 年 10 月 31 日轉讓給被告。 2013-14 課稅年度的物業 2。三個課稅年度的少繳稅款總額為 $85,369。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就影響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的稅務責任)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提供任何不正確的資料,即屬違反《稅務條例》。一經定罪,每項指控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 美元,另加罰款少繳稅款的三倍。

資料來源:新聞處
https://www.ird.gov.hk/eng/ppr/archives/19022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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