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
根據《2018 年香港公司(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均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法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執行。
不遵守上述義務即屬刑事犯罪。公司及公司所有負責人可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並每日罰款港幣 700 元。
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當一個人或一家公司直接/間接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 25% 的控制權時,那麽誰是重要控制人。
誰可以成為指定代表?公司股東、董事或公司雇員,為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或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獲准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業務的人士(TCSP 牌照持有人)。

公司的主要義務
- 建立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 任命指定代表並允許執法人員檢查 SCR
- 識別重要控制人
-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發出通知
- 更新註冊表中的信息。須登記人士或法人實體確認所需資料後 7 天內
- 在登記冊中輸入詳情
- 在首次保存 SCR 或更改後 15 天內,以指明表格 NR2 將保存 SCR 的地點或其後的任何更改通知註冊官
指定代表一年服務包
- 協助建立 SCR
- 協助執法人員檢查SCR
- 協助公司採取合理步驟識別重要控制人
- 一旦發現重要控制人,協助公司向重要控制人發出通知
- 協助公司更新登記冊中的資料
- 協助公司將詳情記入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