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
根据《2018 年香港公司(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均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法律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不遵守上述义务即属刑事犯罪。公司及公司所有负责人可处罚款港币 25,000 元,并每日罚款港币 700 元。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当一个人或一家公司直接/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超过 25% 的控制权时,那么谁是重要控制人。
谁可以成为指定代表?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雇员,为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获准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业务的人士(TCSP 牌照持有人)。

公司的主要义务
- 建立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 任命指定代表并允许执法人员检查 SCR
- 识别重要控制人
- 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发出通知
- 更新注册表中的信息。须登记人士或法人实体确认所需数据后 7 天内
- 在登记册中输入详情
- 在首次保存 SCR 或更改后 15 天内,以指明表格 NR2 将保存 SCR 的地点或其后的任何更改通知注册官
指定代表一年服务包
- 协助建立 SCR
- 协助执法人员检查SCR
- 协助公司采取合理步骤识别重要控制人
- 一旦发现重要控制人,协助公司向重要控制人发出通知
- 协助公司更新登记册中的资料
- 协助公司将详情记入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