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一般權利

對於香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東,您將擁有以下一般權利:

• 在股東大會(GM)和年度股東大會(AGM)上的投票權。
• 獲得公司董事會宣布的股息的權利。
• 有權獲得公司每個財政年度的審計報告。
• 在所有更高優先權的當事人(例如債權人和僱員)之後獲得清算分配的權利。

會員有權查閱董事名冊、會員名冊、公司秘書名冊、股東名冊、決議或股東會議記錄。(《公司條例》第 631、642、649 條)

董事必須確保公司的每一位股東都有權收到有關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和目的的通知。
(《公司條例》第 574(1) 條)

持有有權在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所有成員或至少 5 名公司成員至少 2.5% 的投票權的成員可以申請法院作出命令,授權某人檢查任何記錄或文件公司。
(《公司條例》第 740 條)

任何短於法定規定的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期必須由不少於 95% 的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成員同意。
(《公司條例》第 571(3) 條)

如果公司沒有任何董事或沒有足夠的能夠行事的董事以構成法定人數,則代表總投票權至少 10% 的任何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有權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條例》第 569 條)

應至少 100 名成員或持有至少 10% 已發行股份的成員提出申請,財政司司長亦可委任一名人士調查公司事務。
(《公司條例》第 840 條)

公司可以通過特別決議(占出席並參加表決的股東的75%的票數)指定專人調查公司事務。
(《公司條例》第 892 條)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