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一般权利

对于香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您将拥有以下一般权利:

• 在股东大会(GM)和年度股东大会(AGM)上的投票权。
• 获得公司董事会宣布的股息的权利。
• 有权收到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
• 在所有更高优先权的当事人(如债权人和雇员)之后获得清算分配的权利。

会员有权查阅董事名册、会员名册、公司秘书名册、股东名册、决议或股东会议记录。(《公司条例》第 631、642、649 条)

董事必须确保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有权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的通知。
(《公司条例》第 574(1) 条)

持有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成员或至少 5 名公司成员至少 2.5% 的投票权的成员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命令,授权某人检查任何记录或文件公司。
(《公司条例》第 740 条)

任何短于法定规定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必须由不少于 95% 的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成员同意。
(《公司条例》第 571(3) 条)

如果公司没有任何董事或没有足够的能够行事的董事以构成法定人数,则代表总投票权至少 10% 的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有权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条例》第 569 条)

应至少 100 名成员或持有至少 10% 已发行股份的成员提出申请,财政司司长亦可委任一名人士调查公司事务。
(《公司条例》第 840 条)

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占出席并投票的股东的票数的 75%)指定专人调查公司事务。
(《公司条例》第 89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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