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舉行年度股東大會

2019 年 2 月,林偉強作為 MY FAIR BEAUTY LIMITED (CR No. 1931404)(“本公司”)的董事,被公司註冊處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 (i) 根據第 610( 1) 《公司條例》第 1 章622(“該條例”),因為沒有在相關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 9 個月內舉行本公司 2016 和 2017 財政年度的股東周年大會,以及 (ii) 根據該條例第 429(1) 條未能在 2016 財政年度相關會計參照期結束後 9 個月內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向公司提交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和有關這些財務報表的核數師報告的副本和 2017 年。法庭判處罰款 4 港元,每項未能舉行股東周年大會的指控,每項罰款 000 元,以及每項未能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列賬的指控,罰款 6,000 港元。法院共處以 20,000 元的罰款。

案例來源:香港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sc/compliance/prosecution/case-2019021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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