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2 月,林伟强作为 MY FAIR BEAUTY LIMITED (CR No. 1931404)(“本公司”)的董事,被公司注册处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 (i) 根据第 610( 1) 《公司条例》第 1 章622(“该条例”),因为没有在相关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 9 个月内举行本公司 2016 和 2017 财政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以及 (ii) 根据该条例第 429(1) 条未能在 2016 财政年度相关会计参照期结束后 9 个月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和有关这些财务报表的核数师报告的副本和 2017 年。法庭判处罚款 4 港元,每项未能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指控,每项罚款 000 元,以及每项未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列账的指控,罚款 6,000 港元。法院共处以 20,000 元的罚款。
案例来源:香港公司注册处
https://www.cr.gov.hk/sc/compliance/prosecution/case-2019021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