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時的不公平偏好

公司在破產清算時做出使債權人或擔保人處於更有利地位的事情或遭受的任何事情,這種行為被視為不公平的優先權。

此類不公平優惠的相關時間為清盤開始前 6 個月的時間。

在關聯人與公司有關聯的情況下,相關時間為清盤開始日期前2年。

關聯人的定義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第 265B 條和第 265C 條,例如配偶;同居; 合夥; 繼子;收養的孩子; 員工; 聯營公司…………..等

法院可以使此類交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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