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盤中的低估價值交易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265E 條訂明,若符合以下條件,公司
與某人以被低估的價格進行交易 ——
(a) 公司向該人贈送禮物
(b) 公司與該人進行交易無對價的人
(c) 公司與該人進行交易,對價低於所轉讓商品或資產的真實市場價值是完全不合理的。

根據條例第 265D 條,上述交易是可撤銷的,除非法院相信該公司是出於善意並出於經營業務的目的而進行的交易,並且在該公司這樣做時,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交易將有利於公司。
此類交易的相關時間為清盤開始日期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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