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

一名商人於今日(5月16日)在灣仔地區法院被判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8個月,並被命令繳付合共罰款$11,700,000,相等於逃稅總額的約150%。

被告人,43 歲,是甲公司的董事,也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實益擁有人。三間公司分別於 1990 年、1991 年和 1993 年開始盈利。然而,被告人並沒有在有關A公司的利得稅申報表中向稅務局申報利潤。他還促使其母親為C公司報稅,利潤欄留空。

稅務局的調查顯示,A 公司在 1990/91 至 1997/98 課稅年度少報利潤 34,413,331 元,少繳稅款 5,925,619 元; B 公司在 1992/93 課稅年度少報了 751,628 美元的利潤,少徵了 112,744 美元的稅款; C 公司在 1993/94 至 1995/96 課稅年度少報了 12,610,687 美元的利潤,少徵了 1,891,602 美元的稅款。

被告人因在 1991/92、1993/94 和 1996/97 課稅年度就 A 公司提交不正確的利得稅申報表,根據《稅務條例》第 82 條被檢控。被告亦被控根據普通法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因沒有交代 A 公司、B 公司和 C 公司的利潤而欺騙稅務局局長,被告認罪,法庭定罪普通法的被告僅就甲公司和丙公司提出指控。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騙取公共收入違反普通法,會受到嚴厲處罰。此外,稅務局對逃稅行為處以重罰,包括監禁 3 年和每項指控的罰款 50,000 美元,再加上相當於少繳稅款三倍的進一步罰款。

資料來源:稅務局
https://www.ird.gov.hk/eng/ppr/pca_archive/030516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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