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商人于今日(5月16日)在湾仔地区法院被判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8个月,并被命令缴付合共罚款$11,700,000,相当于逃税总额约150%。
被告人,43 岁,是甲公司的董事,也是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实益拥有人。三间公司分别于 1990 年、1991 年和 1993 年开始盈利。然而,被告人并没有在有关A公司的利得税申报表中向税务局申报利润。他还促使其母亲为C公司报税,利润栏留空。
税务局的调查显示,A 公司在 1990/91 至 1997/98 课税年度少报了 34,413,331 元的利润,少征了 5,925,619 元的税款; B 公司在 1992/93 课税年度少报了 751,628 美元的利润,少征了 112,744 美元的税款; C 公司在 1993/94 至 1995/96 课税年度少报了 12,610,687 美元的利润,少征了 1,891,602 美元的税款。
被告人因在 1991/92、1993/94 和 1996/97 课税年度就 A 公司提交不正确的利得税申报表,根据《税务条例》第 82 条被检控。被告亦被控根据普通法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因没有交代 A 公司、B 公司和 C 公司的利润而欺骗税务局局长,被告认罪,法庭定罪普通法的被告仅就甲公司和丙公司提出指控。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骗取公共收入违反普通法,会受到严厉处罚。此外,税务局对逃税行为处以重罚,包括监禁 3 年和每项指控的罚款 50,000 美元,再加上相当于少缴税款三倍的进一步罚款。
资料来源:税务局
https://www.ird.gov.hk/eng/ppr/pca_archive/030516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