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177(1)(f) 條,法院可應少數股東的申請將公司清盤,前提是法院認為這是公正且這樣做是公平的。當公司遇到財務困難並且可以合理預見這種情況將持續時,少數股東可以行使這項權利。

公司清盤可能是公正和公平的其他例子包括:
1. 管理僵局
2. 失去相互信任
3. 因嚴重不當行為或潛在嚴重後果而對公司事務的行為和管理缺乏信心公司控制人的不當行為
4. 涉嫌欺詐或不當行為,導致公司事務需要通過強制清盤令進行審查
5. 發生重大損失,使公司盈利目標無合理希望是可以實現的

通常情況下,如果呈請人有足夠的替代補救措施,法院不會批准清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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