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補救不公平的偏見

根據《公司條例》第 14 部第 2 分部,不公平損害呈請是另一種對少數股東有用的補救措施。如果公司股東的利益因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到不公平的損害,則該補救措施授權公司股東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有權就給予濟助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
救濟可能​​包括:

1. 以公平價格從少數股東手中買斷股份的命令,
2. 發出強制性或禁止性禁令令
3. 對股東個人遭受的任何損失給予損害賠償和利益。
不公平的偏見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示例:
1. 股權稀釋
2. 被排除在管理層之外
3. 無法獲得有關公司事務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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