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

作为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利。以任命董事为例,简单多数票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简单多数是指50%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并在该会议上投票)。

任何持有公司 5% 或以上股本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BOD)召开股东大会。为行使此项权利,提出要求的股东必须提交一份经签署的要求,说明会议的目的。
公司董事会在接到请求后21日内未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公司总投票权 10% 的股东也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该权力旨在使股东能够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董事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

有些决定不能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通过,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特别决议是指至少获得出席并投票的股东 75% 的票数。
那些需要特别决议的重要决定包括:

• 更改公司名称。
• 更改公司章程。
• 为收购公司自己的股份提供财务援助。
• 股票回购。
• 减少公司股本。
• 批准成员安排计划。
• 公司清盘
• 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册处进入休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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