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了侵犯股东人身权利的错误,股东有权行使人身诉讼权,以行使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成文法或普通法赋予的人身权利。可以仅为股东的利益寻求救济。
例如,大股东通过决议授权发行股份以稀释小股东的股权,从而对小股东实施欺诈;
大股东的不当行为可能使小股东有权对大股东提起个人诉讼;为公司整体利益修改公司章程并非善意;大股东无理由通过决议,导致其他股东股份的经济价值受损。
根据《公司条例》第 728 至 729 条,法院可应受影响人士的申请,发出强制令,以限制任何违反或违反《公司条例》或董事违反受信责任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法院还可以根据法院认为合适的条款发出禁令或命令该人支付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