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救濟:
《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14 部第 4 分部規定法定衍生訴訟作為對受害小股東的補救措施。如果公司有任何不當行為,但公司本身並未提起訴訟,則公司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就不當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根據申請給予許可,授予股東許可似乎符合公司的利益。申請前,已在股東申請許可前至少14天向公司送達書面通知。
《公司條例》第 731 條將不當行為定義為欺詐、疏忽、違反職責或不遵守香港的任何條例或法律規則。
一些典型的例子是
——董事在沒有商業理由的情況下以低價向他的親屬或朋友出售公司資產
——董事違反信託義務,例如收受賄賂
——董事以高薪僱傭妻子或朋友而沒有商業實質
——董事收取過高的薪水
香港允許衍生訴訟,公司股東或相聯公司股東可尋求法定救濟。
普通法補救措施:
1. 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屬於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公司,不屬於個人股東,並且該行為可由股東大會上無利害關係的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批准。
2. 根據普通法,如果過錯構成對公司的欺詐,並且不法行為者控制了公司,則股東可能有權代表公司對不法行為者提起訴訟。
3、公司有越權行為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代表公司尋求救濟。可以在不表明不法行為者控制公司並因此阻止公司起訴的情況下提起此類衍生訴訟。但是,如果大多數獨立股東不支持此類訴訟,法院可能會取消此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