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來行使權利。以任命董事為例,簡單多數票可以通過普通決議。(簡單多數是指50%以上有表決權的成員出席並在該會議上投票)。
任何持有公司 5% 或以上股本的股東可以要求董事會(BOD)召開股東大會。為行使此項權利,提出要求的股東必須提交一份經簽署的要求,說明會議的目的。
公司董事會在接到請求後21日內未召集股東大會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也可由持有公司總投票權 10% 的任何兩名或兩名以上股東召集。該權力旨在使股東能夠在公司不擔任董事會董事的情況下召開股東大會。
有些決定不能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通過,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特別決議是指至少獲得出席並投票的股東 75% 的票數。
那些需要特別決議的重要決定包括:
• 更改公司名稱。
• 更改公司章程。
• 為收購公司自己的股份提供財務援助。
• 股票回購。
• 減少公司股本。
• 批准成員安排計劃。
• 公司清盤
• 公司在香港公司註冊處進入休眠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