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监管制度要求香港实体准备转让定价文件,即主文件、本地文件和国别报告,要求香港实体阐明和执行一致的转让定价政策,并为评估员提供有用的信息评估转让定价风险。
转让定价文件需要对全球供应链的总结和价值驱动因素的识别。重要的是记录整个集团如何产生价值、关联企业与集团其他部门履行的职能的相互依存关系以及关联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
它有助于证明企业已作出合理努力,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税务条例”)第 50AAF(1) 或 50AAK(2) 条确定公平交易金额。
有关主文件和本地文件的要求适用于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豁免
准备主文件和本地文件的要求受到以下豁免:

1. 基于业务规模的豁免
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的香港实体将无需准备一个会计期间的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o 实体相关会计的收入总额期间不超过 4 亿美元;
o 在相关会计期间结束时实体资产的总价值不超过 3 亿美元;和
Ø在相关会计期间的平均数量实体的雇员不超过100。

2. 基于受控交易金额的豁免
如果香港实体在一个会计期间进行的某类受控交易的总金额不超过以下规定的门槛,则该实体在该会计期间的本地档案将不需要涵盖该特定类型的交易:

交易类型 金额
财产转让 2.2 亿美元
金融资产交易 1.1 亿美元
无形资产转让 1.1 亿美元
其他交易 4,400 万美元

如果案头审查表明香港实体未能按照第 58C 条规定的要求准备主文件和本地文件,则评估员可根据第 80(2Q) 条对该实体提起诉讼。税务局。香港实体一经定罪,可处第 5 级罚款(即 50,000 美元),而法院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80(2R) 条命令该实体作出其未能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的作为. 如果香港实体不遵守法庭命令,根据《税务条例》第 80(2S) 条定罪后,可进一步处第 6 级罚款(即 $100,000)。

资料来源: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tp.htm#a01(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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