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税务局通知收入

一间物业投资公司今日(3月1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有罪,理由是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通知税务局局长其2006-07课税年度的利得税-08、2008-09 及 2010-11,违反《税务条例》(IRO)(第 112 章)第 51(2) 及 80(2)(e) 条。被告人对四项控罪认罪,并被罚款 16,000 元(每项控罪 4,000 元)及另外罚款 8,300,000 元,相等于所涉税项的 98%。

法庭获悉,在关键时期,被告在铜锣湾拥有一幢商业大厦,并在2006-07、2007-08、2008-09和2010-11课税年度取得租金收入。被告的账目是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的。根据《税务条例》第 51(2) 条,被告应在不迟于上述每个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CIR 其应课税这样做。四年的应课税利润总额为$50,240,067,涉及的税项总额为$8,494,358。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每个课税年度须缴税的人士,必须在不迟于该课税年度的课税基准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他须缴税,除非他已经被要求提供纳税申报表。无合理辩解而未通知可征税性的人即属犯罪,每项指控的最高刑罚是罚款 10,000 美元,并进一步罚款少征税款的三倍。

资料来源:新闻处
https://www.ird.gov.hk/eng/ppr/archives/140319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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