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中的低估价值交易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265E 条订明,若符合以下条件,公司
与某人以被低估的价格进行交易 ——
(a) 公司向该人赠送礼物
(b) 公司与该人进行交易无对价的人
(c) 公司与该人进行交易,对价低于所转让商品或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是完全不合理的。

根据条例第 265D 条,上述交易是可撤销的,除非法院相信该公司是出于善意并为经营其业务而进行的交易,并且在该公司这样做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
此类交易的相关时间为清盘开始日期前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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