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定價監管制度要求香港實體準備轉讓定價文件,即主文件、本地文件和國別報告,要求香港實體闡明和執行一致的轉讓定價政策,並為評估員提供有用的信息評估轉讓定價風險。
轉讓定價文件需要對全球供應鏈的總結和價值驅動因素的識別。重要的是記錄整個集團如何產生價值、關聯企業與集團其他部門履行的職能的相互依存關係以及關聯企業對價值創造的貢獻。
它有助於證明企業已作出合理努力,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稅務條例”)第 50AAF(1) 或 50AAK(2) 條確定公平交易金額。
有關主文件和本地文件的要求適用於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
豁免
準備主文件和本地文件的要求受到以下豁免:
1. 基於業務規模的豁免
滿足以下任何兩個條件的香港實體將無需準備會計期間的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o 實體相關會計的收入總額期間不超過 4 億美元;
o 在相關會計期間結束時實體資產的總價值不超過 3 億美元;和
Ø在相關會計期間的平均數量實體的僱員不超過100。
2. 基於受控交易金額的豁免
如果香港實體在一個會計期間進行的某類受控交易的總金額不超過以下規定的門檻,則該實體在該會計期間的本地檔案將不需要涵蓋該特定類型的交易:
交易類型 金額
財產轉讓 2.2 億美元
金融資產交易 1.1 億美元
無形資產轉讓 1.1 億美元
其他交易 4,400 萬美元
如果案頭審查表明香港實體未能按照第 58C 條規定的要求準備主文件和本地文件,則評估員可根據第 80(2Q) 條對該實體提起訴訟。稅務局。一經定罪,香港實體可被處以第 5 級罰款(即 $50,000),而法院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80(2R) 條命令該實體作出其未能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的作為. 如果香港實體不遵守法庭命令,根據《稅務條例》第 80(2S) 條定罪,可進一步處第 6 級罰款(即 $100,000)。
資料來源: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tp.htm#a01 (on 25 Dec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