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纳税人今天(2 月 20 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罪名是在申报物业税和薪俸税时漏报租金收入及错误申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额。他被罚款 3,000 美元(每项收费 1,000 美元)外加 8,537 美元的进一步罚款,相当于少收税款的 10%。
被告人,36 岁,承认三项在无合理辩解情况下在报税表中提供有关出租物业的错误资料及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影响其在 2011-12 课税年度的纳税责任的三项控罪。 2013-14,违反《税务条例》(第 112 章)(IRO)第 80(2)(c) 条。
法庭获悉,被告于有关时间在九龙拥有两处物业(物业一及物业二)。被告人在 2011-12 和 2012-13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要求扣除物业 1 的居所贷款利息。在 2013-14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被告人要求扣除房屋贷款利息物业 2 的贷款利息。
税务局 (IRD) 的调查显示,物业 1 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出租。被告在 2011-12 至 2013 课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未申报物业 1 的租金收入 $543,128 -14,并在 2011-12 和 2012-13 课税年度就物业 1 提出了总额为 $33,600 的房屋贷款利息扣除的错误申索。物业 2 于 2012 年 12 月与被告签订购买协议时正在建设中,并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转让给被告。 2013-14 课税年度的物业 2。三个课税年度的少缴税款总额为 $85,369。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就影响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的税务责任)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提供任何不正确的资料,即属违反《税务条例》。一经定罪,每项指控的最高刑罚为罚款 10,000 美元,另加罚款少缴税款的三倍。
资料来源:新闻处
https://www.ird.gov.hk/eng/ppr/archives/19022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