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第 14 部第 2 分部,不公平损害呈请是另一种对少数股东有用的补救措施。如果公司股东的利益因公司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到不公平的损害,则该补救措施授权公司股东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有权就给予济助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
救济可能包括:
1. 以公平价格从少数股东手中买断股份的命令,
2. 发出强制性或禁止性禁令令
3. 对股东个人遭受的任何损失给予损害赔偿和利益。
不公平的偏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
1. 股权稀释
2. 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
3. 无法获得有关公司事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