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救济:
《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4 部第 4 分部规定法定衍生诉讼作为对受害小股东的补救措施。如果公司有任何不当行为,但公司本身并未提起诉讼,则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就不当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根据申请给予许可,授予股东许可似乎符合公司的利益。申请前,已在股东申请许可前至少14天向公司送达书面通知。
《公司条例》第 731 条将不当行为定义为欺诈、疏忽、违反职责或不遵守香港的任何条例或法律规则。
一些典型的例子是
——董事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价向他的亲属或朋友出售公司资产
——董事违反信托义务,例如收受贿赂
——董事以高薪雇佣妻子或朋友而没有商业实质
——董事收取过高的薪水
香港允许衍生诉讼,公司股东或相联公司股东可寻求法定救济。
普通法补救措施:
1. 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属于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公司,不属于个人股东,并且该行为可由股东大会上无利害关系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批准。
2. 根据普通法,如果过错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并且不法行为者控制了公司,则股东可能有权代表公司对不法行为者提起诉讼。
3、公司有越权行为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公司寻求救济。可以在不表明不法行为者控制公司并因此阻止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提起此类衍生诉讼。但是,如果大多数独立股东不支持此类诉讼,法院可能会取消此类诉讼。